然而慢慢地,市民代表开始在许多问题上都有意见要提。最终这个由贵族、主教和市民代表共同组成的议会被发展成定期召开的国会。国会的法语表达是“où l’on parlait”,意为“人民讨论的地方”。
但这种具有行政权力的议会并不如大家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是英国人最早发明的。国王及其议会共同参与国家管理的制度并不为不列颠诸岛所独有,欧洲很多国家都有。在法国,进入中世纪之后国王把议会的权力压到最低。早在1302年法国的市民代表就已参加议会,但足足又经历了五个世纪,议会才慢慢具有维护中产阶级即“第三等级”利益的权能,突破了皇权的压制。然后他们就竭尽所能弥补在过去岁月里没能得到的一切。通过法国大革命,他们把国王、教士和贵族赶下台,普通人民的代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统治者。在西班牙,“cortes”(国王的议会)从12世纪前半叶开始就允许民众参加。在德意志帝国,一些重要城市被称为“皇家城市”,他们的代表是皇家议会必不可少的成员。
在瑞典,1359年,第一次全国议会召开,人民代表被允许列席。在丹麦,古已有之的国家议会于1314年重新出现。尽管贵族总是充当攫取国家大权的损人利己的角色,但是从没能够完全夺走市民代表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